各項整改任務有序推進
“截至2020年底,四川省各項整改任務順利推進,年度目標順利實現。”劉華太說,四川省積極推進中央生態環保督察反饋意見及長江經濟帶生態環境問題整改工作,在狠抓疫情防控的同時,繼續緊盯整改工作不放松,持續推動整改工作落地見效。
2017年,中央環保督察提出的89項整改任務中,四川省已整改完成84項,其中,2020年新增完成23項;督察組移交的9070個信訪問題,已整改完成9047個,整改完成率達99.7%,2020年新增完成104個。
2018年,中央生態環保督察“回頭看”及沱江流域專項督察提出的66項任務,四川省已整改完成62項,其中,2020年新增完成35項;督察組移交的3665個信訪問題,已整改完成3626個,整改完成率達98.9%,2020年新增完成125個。
2018年-2020年,國家共移交四川省62個長江生態環境問題,已整改完成41個,其中,2020年新增完成19個,較整改方案提前完成1個;自查發現的282個長江生態環境問題,已整改完成247個。
值得一提的是,按照四川省委、省政府統一安排部署,四川省生態環境廳自2020年12月起,每月組織對21個市(州)生態環境突出問題開展暗查暗訪暗拍工作。2020年12月,四川省共制作黃河、長江生態環境警示片各1部,披露66個生態環境突出問題,問題清單已交屬地政府整改,目前已整改完成14個,其余問題正在制定整改方案。
采用“五步法”加強閉環管理
劉華太表示:“四川省生態環境廳將初步考慮和安排采用‘五步法’,加強閉環管理,推進生態環境問題整治。”
第一步,開展常態化生態環境問題暗查暗訪。通過整合分析研判各方面問題線索,每月開展暗查暗訪,及時發現問題,提高工作針對性、有效性。
第二步,定期開展生態環境問題移交移辦。每月向市(州)移交暗查暗訪發現的生態環境問題,責成市(州)推動整改。此外,強化行業監管,同步將問題按照職能職責分工移交省級相關部門,督促指導問題整改。
第三步,持續跟進問題整改。督促市(州)制定整改方案,強化跟蹤督辦,定期調度和通報,持續傳導壓力,推動問題整改。
第四步,嚴格銷號管理。對移交問題嚴格按照“清單制+責任制+銷號制”進行管理,問題整改完成后,按照規定程序實施銷號。
第五步,適時開展“回頭看”。通過不定期開展“回頭看”,避免問題反彈,鞏固整改成效,確保長效機制得到建立。
典型案例
自貢市城市污水處理廠技改期間直排生活污水案
2020年9月,自貢信開水環境治理有限公司對自貢市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實施生化池升級改造,改造期間未按照環評要求采取應急措施,導致大量生活污水長期溢流釜溪河。
經查,《自貢市城市污水處理廠提標改造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明確要求,在改造期間應當對因改造停運不能處理的污水采取應急方式處理,或送至其他污水處理廠處理,嚴禁未經處理直排。《自貢市生活污水處理廠氧化溝更新改造方案》也明確,改造期間需啟用鴻鶴壩一體化污水應急處理設施,增加處理能力,確保污水不溢流。
調查發現,這家公司未啟用應急處理設施,也未將污水送至其他污水處理廠處理。上述行為涉嫌違反《四川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依據《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生態環境部門已立案查處,目前案件正在辦理中。
眉山市一加工點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案
2020年11月15日,眉山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東坡區修文鎮進行巡查時,發現一處隱匿廠房內有切割廢油桶痕跡,現場存放大量廢礦物油桶和廢有機溶劑桶等疑似危險廢物,并停放有一輛滿載廢礦物油桶的貨車。
眉山市生態環境局立即展開調查取證,同步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對滴漏物質和廠區土壤進行采樣,并根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于2020年11月16日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2020年11月18日,眉山市生態環境局完成案件調查處理,眉山市公安局東坡分局對涉案人員涉嫌污染環境案進行立案偵查,2020年12月24日,涉案人員被眉山市東坡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目前,案件中依法扣押的38.38噸疑似危險廢物已妥善轉運至具有資質的第三方公司暫存,眉山市生態環境局正在進一步配合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加強案件偵辦,并同步跟進該案涉及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問題。
此案是新固廢法實施以來,四川省破獲的首例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犯罪案件,案件辦理實現了“查、打、訴”一體無縫結合,有力推動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
瀘州市某機動車檢測公司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案
瀘州市生態環境局收到群眾舉報,反映瀘州市一家機動車檢測公司在綜檢登錄電腦上安裝外掛軟件,遠程控制工位機,修改檢測車輛尾氣等參數,使不達標受檢車輛順利通過環保檢測。
經查,這家公司在授權簽字人機動車終審電腦上通過安裝外掛作弊軟件,對廢氣分析儀測試濃度、煙度計濃度、過量空氣系數、扭力系數等測試參數進行修改,以便受檢車輛順利通過機動車尾氣檢測,涉嫌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同時,調查還發現公司安裝外掛作弊軟件修改燈光、剎車等安全檢測和綜合檢測有關參數的問題線索。
這家公司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行為,違反了《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瀘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及《四川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2019年版)》,對其作出罰款30萬元、沒收違法所得1261元的行政處罰,并將案件有關情況移交市場監管部門。
天府新區一公司未按規定實施土壤污染修復案
四川天府新區成都管委會生態環境和城市管理局執法人員巡查時發現,某公司于2018年3月制定的《原址場地環境風險調查及定性評估報告》和2019年1月制定的《原址場地環境風險詳細調查及定量評估報告》,均顯示公司原址場地部分區域存在氰化物和酸堿污染。四川天府新區生態環境和城市管理局兩次責成企業加快推進土壤治理,直至2020年4月,企業僅完成土壤污染區域打圍,土壤污染修復工程仍未實質性啟動。上述行為違反了《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
四川天府新區生態環境和城市管理局依據《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及《四川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2019年版)》,對這家公司作出罰款7.4萬元的行政處罰。
目前,企業已完成土壤修復方案編制,正在抓緊實施土壤修復工程。
記者王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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